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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執助字第 5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票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助字第563號
聲明異議
債務人    陳建助  
相  對  人  
債權人    鉅源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肇源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執行。債權人除提出民事裁定及裁定已合法送達債務人之證明(或確定證明書)外,尚須提出本票原本,執行法院始得據以執行(法院辦理民事執行實務參考手冊(上)第150頁參照)。
二、異議意旨略以本件債權人所提執行名義本票裁定其未提出確定證明書,是該執行名義不合法,聲明異議等語。
三、經查,本件係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囑託本院執行,依高雄地院囑託執行函所附執行名義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5年度司票字第686號民事裁定、本票及送達證書,該送達證書並已合法送達債務人之住所,此有前開文件在卷可稽首揭說明,債權人既已提出本票裁定、本票原本及裁定已合法送達債務人之證明,則本院依該執行名義為執行程序,於法尚無不合是以,債務人聲明異議主張,債權人未提出確定證明書,執行名義不合法等語,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