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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拍字第 1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王瑞彰  
上列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林吉雄、林福財均已遷出國外且無再入境之紀錄,形式上已離去其最後住所居所而陷於生死不明之失蹤狀態,請查報相對人林吉雄(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林福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法定財產管理人,並提出分別記載相對人二人法定財產管理人姓名、住所及身分證字號之更正後聲請狀;如查無法定財產管理人,請提出經法院選任相對人林吉雄、林福財二人財產管理人之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