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拍字第 1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潘瀛昇等三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彰化縣○○市○○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00000-000建號建物之第一類土地建物登記謄本(所有權人為000部分,含他項權利部)。
二、請向管轄縣市政府聲請補正關係人「潘瀛昇即樂坡餐坊」之設立資料(須顯示為獨資或合夥)或提出稅籍資料(須顯示為獨資或合夥)及陳報其負責人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