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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拍字第 1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江嬌容  
上列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陶修明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本件抵押物即坐落彰化縣彰化市福馬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00000-000建號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個人全部)。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