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拍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江嬌容
上列
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
相對人陶修明間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
本件抵押物即坐落彰化縣彰化市福馬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00000-000建號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個人全部)。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