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拍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李昀儒
上列
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
相對人施楊月美等二人間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施楊月美(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除戶
戶籍謄本及
繼承系統表、全體
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提出坐落彰化縣○村鄉○○段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00000-000建號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
三、依上列資料,以
適格之人為相對人,並記載其姓名及
住居所(如未分割繼承,以第一項全體繼承人,如已分割繼承,以第二項
不動產所有人為相對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