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拍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李昀儒
上列
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
相對人張如富間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㈠提出
本件抵押物即坐落彰化縣○○鄉○○○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個人全部)。
㈡上項登記資料之
不動產所有人如有變動,應以現所有人為相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