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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拍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涂雲傑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張妙羽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欲聲請拍賣之不動產附表(請詳載土地地號、面積、權利範圍;建物建號、權利範圍、坐落土地地號、地址、主建物個層面積、附屬建物面積等足以特定不動產之資訊)。
二、請提出聲請狀他項權利證明書(證明書字號:112彰資字第002411、002412號)之完整影本(原均僅附第1頁,請提出全部內容之影本)。
三、請提出聲請狀事實及理由欄三、所載之全部貸款契約,如符合契約約定而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請補正其他未經提出之相關契約資料;如有催告,並請提出相關文件。
四、請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154、155建號建物(所有權人全部)之登記第一類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