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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拍字第 1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岳玲玲  


上列聲請人岳玲玲因與相對人洪秋榮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岳玲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㈠提出本件抵押物即坐落「彰化縣○○鎮○○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個人全部)。
 ㈡依照上項資料,如土地所有權已有變動,應以現所有人為相對人,並於聲請狀載明正確相對人之姓名、住所(此為法定必備要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