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拍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岳玲玲
上列
聲請人岳玲玲因與
相對人洪秋榮間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岳玲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㈠提出
本件抵押物即坐落「彰化縣○○鎮○○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個人全部)。
㈡依照上項資料,如
土地所有權人已有變動,應以現所有人為相對人,並於
聲請狀載明正確相對人之姓名、
住所(此為法定必備要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