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拍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江嬌容
上列
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
相對人陳素秋間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㈠提出
本件抵押物即坐落彰化縣○○市○○○段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00000-000建號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個人全部)。
㈡依照上項資料,如
不動產所有人有變動,應以現所有人為相對人,並於書狀載明相對人之姓名、
住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