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拍字第 1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江嬌容  
相  對  人  陳素秋  
上列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同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之債務,分別設定擔保債權總額新臺幣(下同)156萬元、72萬元、60萬元、396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各於民國(下同)110年5月26日、111年1月6日、111年8月24日、111年8月24日經設定登記完畢。相對人分別於111年8月26日、112年7月14日、113年3月28日各向聲請人借款①50萬元、②330萬元、③110萬元、④195萬元,並約定應按月攤還本息。相對人未依約繳納本息,經催討無效,依借款契約約定,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提出借款契約書、土地建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經核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已設定登記在案,有抵押債權存在,且查該抵押權登記清償日期係依照各個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而依聲請人提出前開借款契約書、催告函及其郵件回執等,形式上可認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是本件聲請應合於聲請拍賣抵押物之要件。復經本院依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於115年6月3日通知相對人應於文到翌日起10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其逾期未陳述意見。是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依照首揭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另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附表:(土地)
115年度司拍字第125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彰化縣
員林市
新員水
0000-0000
80.53
全部


附表:(建物)
115年度司拍字第125號
編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考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001
00000-000
新員水段0000-0000地號
住商用、鋼筋混凝土造、004層
一層:40.44二層:49.75
三層:49.75
四層:27.20
騎樓:11.00
總面積:178.14
第二層陽台:
2.79
第三層陽台:
2.79
總面積:5.58
全部

彰化縣○○市○○巷0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