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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拍字第 1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蔡旺宗等二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附表所示土地之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附表:(土地)
115年度司拍字第000128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彰化縣
員林市
大明段

0000-0000



305.03
1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