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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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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拍字第 1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林首旗  
上列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李育兆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委任處理「拍賣抵押物事件」訴訟代理人委任狀(原委任狀記載支付命令事件)。
二、請釋明聲請狀附催告函所寄送信封封面記載「台中市○里區○○路000巷0號」之地址確為聲請狀附借款契約書所載應送達地址或與相對人約定之通訊地址,並請提出相關文件;如前開契約書所載應送達地址或約定之通訊地址,請提出已依前開契約書對相對人送達催告函之相關文件並載明所依據之契約條款。
三、請提出彰化縣○○鎮○○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與同段721建號建物(均僅限於所有權人李育兆之權利範圍部分)登記第一類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