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拍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王瑞彰
上列
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
相對人張佳惠等二人間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彰化縣○○市○○段000000000地號土地、00000-000建號建物之第一類土地建物登記謄本(
所有權人為張佳惠部分,含他項權利部)。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