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拍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吳秉橙
上列
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
相對人許士璁等二人間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記載「相對人」許士璁之身分證統一編號之
聲請狀,並請確認原聲請狀關於
債務人許士璁之身分證統一編號記載是否有誤;若有誤載,請併提出記載正確之更正後聲請狀及
繕本2件。
二、請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