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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拍字第 1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
聲請
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
相對人
呂永德等四人間
拍賣
抵押物
事件,
聲請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
,即予
駁回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㈠提出
本件
抵押物即坐落彰化縣○村鄉○○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個人全部)。
㈡提出
債權
證明文件(如
本票
、借據等),並釋明抵押債權已屆
清償期。【聲請人
聲請狀
內未見任何債權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