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拍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
相對人李俊生等三人間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彰化縣○○鄉○○○段00地號土地與同段11建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請釋明
聲請狀載
債務人蔡怡嬅與
本案之關連性;如有誤載,
請提出記載正確相對人與債務人之更正後聲請狀及
繕本2份。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