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拍字第145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
相對人許王春妹等二人間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
本件抵押物即坐落彰化縣○○市○○○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00000-000、00000-000建號建物之第一類
不動產登記謄本(個人全部)。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