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拍字第149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
相對人姚信一之
繼承人等四人間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㈠提出被
繼承人姚信一(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
繼承系統表、第一順序之全體繼承人之
戶籍謄本。
㈡提出
本件抵押物即坐落彰化縣○○鄉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00000-000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個人全部)。
㈢依上2項資料,
不動產如已分割繼承登記完畢,以分割取得之現所有人為相對人;如未分割繼承,則以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並於
聲請狀載明
適格相對人之姓名、
住所(此為法定必備程式)。
㈣釋明
債權已屆清償期,並提出釋明文件(聲請人提出
本票作為債權證明文件,
惟本票須經提示始能行使追索權。查聲請人主張於115年3月31日已向姚信一提示本票,然姚信一早於115年3月29日死亡,形式上可認聲請人並未提示,請另提出其他債權已屆清償期之釋明,如借據、催告及其郵件回執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