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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拍字第 1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149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姚信一之繼承人等四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㈠提出被繼承人姚信一(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繼承系統表、第一順序之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㈡提出本件抵押物即坐落彰化縣○○鄉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00000-000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個人全部)。
 ㈢依上2項資料,不動產如已分割繼承登記完畢,以分割取得之現所有人為相對人;如未分割繼承,則以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並於聲請狀載明格相對人之姓名、住所(此為法定必備程式)。
 ㈣釋明債權已屆清償期,並提出釋明文件(聲請人提出本票作為債權證明文件,本票須經提示始能行使追索權。查聲請人主張於115年3月31日已向姚信一提示本票,然姚信一早於115年3月29日死亡,形式上可認聲請人並未提示,請另提出其他債權已屆清償期之釋明,如借據、催告及其郵件回執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