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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拍字第 1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159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林季錚  


關  係  人  洪嘉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同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亦為同法第867條所明定。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緣關係人即借款人洪嘉駿於民國(下同)113年7月2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擔保債權總額新臺幣(下同)713萬元、378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嗣關係人於113年7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909萬元,借款期間至113年7月29日止。詎料關係人自115年4月29日起即未按期繳納本息,經多次催討均置之不理。依借款約定書第20條約定,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尚欠積8,483,832元及其利息、違約金等。又相對人已於114年12月10日,以配偶贈與為原因將附表所示不動產移轉登記予相對人,為此對相對人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提出房屋抵押借款借據暨約定書、土地建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經核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已設定登記在案,有抵押債權存在,且查該抵押權登記清償日期係依照各個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而依聲請人提出前開借據等,形式上可認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又本件原抵押人即關係人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後,將該不動產信託登記讓與相對人,依民法第867條規定,聲請人之抵押權不受影響,聲請人即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是本件聲請應合於聲請拍賣抵押物之要件。復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於115年7月30日通知相對人、關係人應於文到翌日起10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其等均逾期迄未陳述意見。是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依照首揭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另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附表:(土地)
115年度司拍字第159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彰化縣
彰化市
延平段
0000-0000
76.00
全部


附表:(建物)
115年度司拍字第159號
編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考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001
00000-000
延平段0000-0000地號
住商用、加強磚造、2層
一層:36.00
二層:51.20
騎樓:14.00
總面積:101.20

全部

彰化縣○○市○○街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