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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拍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16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林稘軒  
相  對  人  蔡坤杰  


上列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為同法第881條之17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及釋明資料記載略以:相對人蔡坤杰以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與所獨資經營之軒蓋企業社對聲請人所負買賣價金(票款)等債務,設定新臺幣(下同)6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業依法登記在案(證明書字號:112彰資字第002065號)。又相對人以其與所獨資經營之軒蓋企業社之名義簽發票面金額870萬元之本票交付聲請人,屆期經提示而尚有5,951,000元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為之主張,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本票、買賣契約書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為證。經核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已設定登記在案,有抵押債權存在,且查該抵押權登記清償日期係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而依聲請人提出前開文件,形式上可認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是本件聲請應合於聲請拍賣抵押物之要件。復經本院依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通知相對人(含其獨資經營之軒蓋企業社)應於文到翌日起10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逾期未陳述意見。是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附表:(土地)
115年度司拍字第000016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彰化縣
彰化市
西勢子
西勢子
0000-0000



8065.0
10000分之32


附表:(建物)
115年度司拍字第000016號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00000-000
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一、二、三樓
彰化縣彰化市西勢子段西勢子小段0000-0000
住商用、鋼筋混凝土造、013層
一層:35.01;二層:49.35;三層:49.35;騎樓:14.35;總面積:148.06
陽台:9.84;平台:4.92
1分之1
共有部分:西勢子段西勢子小段00000-000建號:8917.3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