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拍字第 1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代  理  人  陳柏延  
上列聲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林燦銘兼林萬順之繼承人等三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