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拍字第 1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167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黃柏嘉等二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㈠提出收件字號民國114年彰鹿跨字第003180號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抵押物即坐落彰化縣○○鎮○○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個人全部)。
㈡依照上開謄本,以現所有人為相對人,並載明相對人姓名、住所
㈢向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咘咘寵物美學(商業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商業登記資料(應含負責人之身分證字號)後,俾確認負責人即權利主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