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拍字第169號
聲 請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
相對人陳耀申等三人間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㈠提出
本件抵押物即坐落「彰化縣○○鄉○○○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所有權部登記次序17之個人全部)。
㈡依照上項登記資料,以現所有人為相對人,並於聲請裁定
拍賣抵押物狀記載相對人姓名、
住所。
㈢提出上述該現所有人之
戶籍謄本(記事省略)。如該所有人已死亡,應提出其除戶戶籍謄本、全體
繼承人戶籍謄本,並改以
適格之人為相對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