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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拍字第 1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169號
聲  請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上列聲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陳耀申等三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㈠提出本件抵押物即坐落「彰化縣○○鄉○○○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有權部登記次序17之個人全部)。
㈡依照上項登記資料,以現所有人為相對人,並於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狀記載相對人姓名、住所
㈢提出上述該現所有人之戶籍謄本(記事省略)。如該所有人已死亡,應提出其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並改以格之人為相對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