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拍字第173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因與
相對人洪等二人間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彰化縣○○鎮○○段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00000-000建號建物之第一類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
二、依上項登記謄本所示資料,補正
不動產所有權人即相對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省略)
三、依上述資料,以不動產現所有人為相對人,並於
拍賣抵押物聲請狀載明相對人姓名及
住所(此為法定必備程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