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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拍字第 1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173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洪等二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彰化縣○○鎮○○段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00000-000建號建物之第一類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
二、依上項登記謄本所示資料,補正不動產所有權人即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省略)
三、依上述資料,以不動產現所有人為相對人,並於拍賣抵押物聲請狀載明相對人姓名及住所(此為法定必備程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