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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拍字第 1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177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陳秀春等二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㈠提出本件抵押物即坐落「彰化縣○○鎮○○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個人全部)。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