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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拍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19號
抗 告 人即
相  對  人  鉅唐環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肇澧  
抗 告 人
關  係  人  盛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肇澧  
抗 告 人即
關  係  人  陳曉燕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拍賣抵押物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對於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500
  元;又抗告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
  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抗告,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經本院於民國115
  年3月23日通知命抗告人於文到5日內補繳,此項通知115年3月27日寄存送達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未繳納,此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在卷可證,依前揭說明,其抗告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