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拍字第19號
相 對 人 鉅唐環宇企業有限公司
關 係 人 盛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抗 告 人即
關 係 人 陳曉燕
上列抗告人因
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
拍賣抵押物事件,對於本院所發
拍賣抵押物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對於
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500
元;又抗告費用,
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
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抗告,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
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經本院於民國115
年3月23日通知命抗告人於文到5日內補繳,此項通知115年3月27日寄存送達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惟抗告人
迄未繳納,此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在卷
可證,依
前揭說明,其抗告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需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