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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拍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2號
聲  請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彰化縣○○市○○○段○○○段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4891建號建物之信託契約書及信託登記相關申請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