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拍字第22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蕭均年
上列
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
債務人顏柏堯間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彰化縣○○市○○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權狀字號:109彰土資字第028991、028992號)與同段1421建號(權狀字號:109彰建資字第005053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