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拍字第2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林首旗
上列
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
相對人邱昱睿間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彰化縣花壇鄉南白沙坑段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00000-000建號建物之第一類土地建物登記謄本(
所有權人為邱昱睿部分,含他項權利部)。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