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拍字第26號
聲 請 人 彰化縣社頭鄉農會
代 理 人 趙麗敏
吳諒學
上列
聲請人彰化縣社頭鄉農會因與
相對人鋐林資產有限公司等人間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
聲請狀附借據、約定書已屆清償期之依據並載明契約條款及提出相關文件;如有通知或催告,請提出已依約送達通知或催告函等之相關文件並載明所依據之契約條款。
二、請提出其他
本件聲請狀載
抵押權所
擔保之
債權暨已屆清償期之相關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