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拍字第28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
相對人陳專昱間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陳專昱於貴公司已屆清償期且為
本件抵押權擔保範圍之分期付款
買賣契約(
聲請狀未附)或其他抵押
債權證明文件;如須通知或催告相對人,請提出已對相對人送達通知或催告函之相關文件並載明所依據之契約條款。
二、請提出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土地及同段301建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所有權人全部)。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