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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拍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28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相  對  人  陳專昱  

上列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及釋明資料記載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分期付款買賣等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35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業依法登記在案(證明書字號:114和資字第001478號),而相對人向聲請人借款90萬元未依約履行,已全部視為到期,至聲請日止尚欠本金、利息、手續費、費用等共計958,469元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為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分期付款債權讓與契約、汽車買賣契約書、還款明細、匯款通知書、存證信函、掛號郵件查單與土地暨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件為證,形式上可認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是本件聲請應合於聲請拍賣抵押物之要件,則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應予准許。相對人雖陳述意見略以:因身心狀況及經濟困境,已無力負擔現有債務之償還,請求暫緩本件程序等語;相對人已自陳無力償還債務,且聲請人稱相對人確未結清款項,而均涉實體上事項,本件拍賣抵押物聲請程序所得審究,併此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附表:(土地)
115年度司拍字第000028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彰化縣
和美鎮
和群段

0000-0000



163.20
1分之1

 
附表:(建物)
115年度司拍字第000028號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00000-000
彰化縣○○鎮○○路000巷00弄0號
彰化縣○○鎮○○段000000000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3層
一層:51.00;二層:51.00;三層:43.50;總面積:145.50。
陽台:20.86;屋頂突出物:12.50。
1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