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拍字第 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32號
聲  請  人  吳宜蓁  
            張僑眞  



相  對  人  鋐林資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蕙君  


關  係  人  陳瑾玥即陳瑋婷




上列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次按不動產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其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亦為同法第867條所明定。故抵押債權屆期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縱已移轉第三人所有,債權人仍得追及行使抵押權。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又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例如抵押權)、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及立法理由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及釋明資料記載略以債務人陳瑾玥即陳瑋婷以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票據等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525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聲請人吳宜蓁、張僑眞之債權額比例依序為7分之5、7分之2),業依法登記在案(證明書字號:113彰北他字第001733、001732號)。又陳瑾玥即陳瑋婷向聲請人借款350萬元,約定民國113年12月17日償還並約定利息、違約金而屆期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附表所示不動產於系爭抵押權設定後,雖經以信託為登記原因而登記相對人為所有權人,首揭規定,系爭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又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為證。經核系爭抵押權確已設定登記在案,有抵押債權存在,且系爭抵押權登記清償日期為113年12月17日,而依聲請人提出前開文件,形式上可認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復經本院依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就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等逾期未陳述意見。是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依照首揭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附表:(土地)
115年度司拍字第000032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彰化縣
溪州鄉
忠孝

0000-0000



236.00
全部


附表:(建物)
115年度司拍字第000032號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00000-000
彰化縣○○鄉○○路○段00○0號
彰化縣○○鄉○○段000000000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3層
一層:114.15;二層:112.92;三層:93.41;總面積:320.48
陽台:10.95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