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拍字第 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39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廖鈺明  
上列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顏竹隆等二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抵押物即坐落彰化縣○○鄉○○○段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163建號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
(二)釋明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並提出釋明文件。(貴公司聲請狀僅載明相對人設有抵押權,且於113年11月間向貴公司借款,「債權是否及為何已屆清償期而未清償」均未提及與釋明而不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