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拍字第39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廖鈺明
上列
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
相對人顏竹隆等二人間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抵押物即坐落彰化縣○○鄉○○○段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163建號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
(二)釋明抵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並提出釋明文件。(貴公司
聲請狀僅載明相對人設有
抵押權,且於113年11月間向貴公司借款,
惟「債權是否及為何已屆清償期而未清償」均未提及與釋明而不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