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拍字第4號
聲 請 人 第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第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聲請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彰化縣竹塘鄉竹塘段2170、2170-2、2170-3、2170-4、2170-5、2170-6、2170-7、2170-8、2170-9、2170-10、2170-11、2170-12、2170-13、2170-14、2170-15、2170-16、2170-17、2170-18、2170-19、2170-20、2170-21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請依
上開查得資料,提出以抵押物現
所有權人為
相對人之更正後之
聲請狀並依相對人數提出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