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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拍字第 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40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因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0地號(權狀字號:105彰北地字第000660號)、同段443-9地號(權狀字號:105彰北地字第000661號)土地及同段44建號建物(權狀字號:105彰北建字第000028號)登記第一類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