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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拍字第 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47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王威勝  
上列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鄭陳寳琴等三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坐落彰化縣○○市○○段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2652建號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