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拍字第48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志鈞
上列
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
相對人陳祝圓等二人間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彰化縣○○鎮○○段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與同段126建號建物【均僅限於
所有權人陳祝圓(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權利範圍部分】登記第一類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