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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拍字第 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49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黃天泓  
上列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許儷螢等二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⑴提出相對人所有坐落彰化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⑵提出被繼承人楊月娥(民國97年1月7日歿,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其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及向管轄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查詢回函(司法院家事事件公告係提供自民國103年6月起之資料,早於本件被繼承人死亡之時,故須提出管轄法院回函始能正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