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拍字第49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黃天泓
上列
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
相對人許儷螢等二人間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⑴提出相對人所有坐落彰化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⑵提出被
繼承人楊月娥(民國97年1月7日歿,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除戶
戶籍謄本、
繼承系統表、其全體
繼承人戶籍謄本及向管轄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
拋棄繼承之查詢回函(司法院
家事事件公告係提供自民國103年6月起之資料,早於
本件被繼承人死亡之時,故須提出管轄法院回函始能正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