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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拍字第 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50號
聲  請  人  阮明慶  


上列聲請人阮明慶因與相對人洪銘鴻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彰化縣○○鄉○街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人全部)。
二、依上開查得資料如所有權人已變更,請提出以抵押物現所有權人為相對人之更正後之聲請狀繕本
三、請提出欲聲請拍賣之不動產附表(請詳載土地地號、面積、權利範圍;建物建號、權利範圍、坐落土地地號、地址、主建物個層面積、附屬建物面積等足以特定不動產之資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