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拍字第57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怡安
相 對 人 唐應霞(即陳景郎之信託受託人)
關 係 人 浚濠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景郎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最高限額
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民法第881條
之17
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亦為同法第867條所明定。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緣
關係人即
債務人陳景郎前為
擔保其及浚濠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對
聲請人所負過去、現在及未來債務之履行,於民國(下同)115年1月9日以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經登記在案。聲請人執有關係人即債務人浚濠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陳景郎等人於113年1月30日簽發之
買賣契約書及面額6,600,000元之
本票,
詎關係人即債務人未按買賣契約按期繳款,依約已喪失
期限利益,應清償全部款項,且聲請人前開本票已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司票字第2451號裁定准予
強制執行,債務人合計尚欠4,450,253元及其利息未清償。另關係人即債務人陳景郎已於114年1月28日以信託為原因將附表所示不動產移轉登記予相對人。為此聲請對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
業據提出本票、買賣契約書、土地建築改良物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經核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已設定登記在案,外觀上亦有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存在,復查該抵押權登記清償日期係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而依聲請人提出之買賣契約書、
存證信函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司票字第2451號民事裁定,形式審查亦可認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又本件原抵押人即關係人陳景郎就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後,將該不動產讓與相對人,依民法第867條規定,聲請人之抵押權不受影響,聲請人即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是本件聲請合於聲請拍賣抵押物之要件。復經本院依
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於115年4月23日通知相對人、關係人等應於文到
翌日起10日內,就
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合法送達,關係人、相對人逾期
迄未陳述,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憑。是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依照
首揭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需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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