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拍字第 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82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陳俊宇  
上列聲請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信託登記相關資料【須蓋有地政事務所登記完畢收件字號及年月日印文之登記資料(如聲請狀所附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內所蓋員林地政事務所登記完畢114.5.28收件員二跨字第790號等類此之印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