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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拍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9號
聲  請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上列聲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林俊逸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彰化縣○○鎮○○段段000000000地號土地、00000-000建號建物之第一類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