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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拍字第 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97號
聲  請  人  黃麗華  



上列聲請人黃麗華因與相對人楊國靖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黃麗華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㈠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㈡就請求自民國112年3月30日起計算之遲延利息部分,提出釋明文件。【依照民法第229條第第2項規定,須經債權人催告,債務人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債務人始負遲延責任。債權人斯時始得請求遲延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