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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拍字第 97 號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97號 聲 請 人 黃麗華
上列 聲請人黃麗華因與 相對人楊國靖間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黃麗華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㈡就請求自民國112年3月30日起計算之 遲延利息部分,提出釋明文件。【依照 民法第229條第第2項規定,須經 債權人催告, 債務人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債務人始負遲延責任。 債權人自 斯時始得請求遲延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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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