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票字第1057號
聲 請 人 邱柏鈞
上列
聲請人邱柏鈞因與
相對人億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三人間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邱柏鈞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6,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記載聲請人戶籍地址、身分證統一編號與相對人最新登記之法定
代理人姓名、
住所之
聲請狀,並請提出聲請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
三、請釋明
本件請求之利息起算日得自
發票日起算之依據並提出相關文件;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依聲請狀附2張本票票面
所載到
期日均為115年4月23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