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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票字第 10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1057號
聲  請  人  邱柏鈞  
上列聲請人邱柏鈞因與相對人億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三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邱柏鈞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6,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記載聲請人戶籍地址、身分證統一編號與相對人最新登記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聲請狀,並請提出聲請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
三、請釋明本件請求之利息起算日得自發票日起算之依據並提出相關文件;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依聲請狀附2張本票票面所載期日均為115年4月23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