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票字第1174號
聲 請 人 索拉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CASTILLO CHRIS HYACYNTH PERALTA
相對人於民國114年4月2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
聲請人新臺幣131,000元,其中之新臺幣50,200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准予
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75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4年4月2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131,000元,
到期日為民國114年5月2日,
詎屆期提示,
尚有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
爰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
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又
西曆與國曆常有混用情事,依一般社會通念及票據有效解釋原則,就本票文字之內涵為合理之觀察,本件本票仍為有效,並足認本票所載之發票日2025年為西曆計年,換算為國曆即為民國114年,到期日「中華民國2025年」實為「西元2025年」亦即民國114年之意,
附此敘明。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需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
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
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註:聲請人應於5日內查報相對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