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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票字第 11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1182號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代  理  人  陳信宏  
上列聲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全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等三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44,320元,請釋明聲請狀附表關於利息起日自民國115年7月18日至115年7月21日止得以本金12,353,705元(超過本件請求金額)計息之理由及法律依據;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