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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票字第 158 號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158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聲請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是否向 相對人現實提示 系爭本票請求付款;若有,請 分別表明對各相對人提示之年月日及提示之處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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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