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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票字第 1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158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是否向相對人現實提示系爭本票請求付款;若有,請
    分別表明對各相對人提示之年月日及提示之處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