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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票字第 2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288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巨路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聲請狀聲請事項所載票款金額新臺幣2,658,000元是否正確(本票票載金額為新臺幣26,232,000元);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