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票字第306號
聲 請 人 鼎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聲 請 人 林思妙
上列
聲請人鼎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二人因與
相對人唐偉育間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鼎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鼎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聲請人林思妙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